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小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小字第12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詹明世
被   告  楊肇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仟柒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102年12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98計算之利息,及新台幣柒
佰肆拾壹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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