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簡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簡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吳佳臻吳麗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建勛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3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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