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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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29號
原 告 吳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明東 、 馬王翠嫦 、 李盈締 、 張秀環 、 葉榮吉 、
來麗榮 、 歐陽欽松 、 蔡田龍 、 林聖峯 、 張文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