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65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計程車業服
      務中心台北市分中心
法定代理人  唐書鄂
被   告  周緯昌
      周 林美珍
上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4月27日上午9時5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準
備書狀載明正確之聲明(包括是否請求被告連帶或共同給付、是
否自最後送達繕本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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