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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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23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訴訟代理人 施振源
被 告 林家田
被 告 林青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訴事件,本院於民
國99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南靖小段一四九零之一四地號土地,應有部
分一萬分之二零五,及坐落該地上同段三一二建號之建物(即門
牌號碼為嘉義縣水上鄉南和村後寮六十一之七十一號)之買賣契
約關係不存在。」,應更正為「南和小段一四九零之一地號土地
,應有部分一萬分之二零五,及坐落該地上同段三一二建號之建
物(即門牌號碼為嘉義縣水上鄉南和村後寮六十一之二十八號)
之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