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434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自然園中園住戶管理委員會間拆除障礙物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3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