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66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66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66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A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代理人 陳冠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詩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貳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肆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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