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57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七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二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行:甲○○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文字及其圖樣,分係由附表一所示各該公司向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並指定使用於菸、菸草及其他相類之商品,且均在專用權期間內,未經商標專用權人之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如附表一所示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文字及其圖樣。又甲○○明知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王姓成年男子僱用其販售之菸品,均係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附表一所示各該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竟仍與該王姓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販賣仿冒私菸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二月間某日起,以每日新臺幣(下同)六百元至九百元不等之代價,受僱於該不詳之王姓成年男子,連續在彰化縣八卦山棒球場公園及附近夜市等處,設攤擺放上述仿冒菸品,並以長壽牌香菸每條(十包)一百五十元、其餘香菸每條(十包)二百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人牟利。嗣於九十三年八月一日下午四時五十分許,在彰化縣八卦山棒球場公園內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香菸共一千零五十九包應予補述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所謂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祇要以營利為目的而販入或賣出,即足構成(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度臺上字第二五○○號、六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一六七五號判例意旨暨同院八十四年度第三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品罪;其與該真實姓名年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販賣仿冒商品前之陳列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而被告一行為侵害多數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論處。又被告先後多次販賣行為,時間緊接,所犯均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實施,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至於被告所為另涉犯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部分,經查: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行為後,菸酒管理法業於九十三年一月七日修正全文公布,經行政院定自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按修正前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明知為私菸而販賣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同條規定,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私菸者,則僅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因之,就違反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者,修正後僅由主管機關處以行政罰鍰之舉措,刑罰部分則已廢止。據上所述,被告違犯菸酒管理法部分,行為後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而此部分與被告所犯前開商標法之罪間,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之異種想像競合犯,為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此不另諭知免訴判決,併予敘明。爰審酌被告素行,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並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方式,販賣仿冒菸品數量及對商標專用權人所生損害程度,暨其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圖樣之私菸,且為被告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所販賣之物,應依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但書、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黎錦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表一:
┌──┬───────┬──────┬──────┬──────────┐│編號│商標文字、圖樣│商標專用權人│商標註冊號數│商標專用權(暨核准延│││名稱│名稱││展)期間│├──┼───────┼──────┼──────┼──────────┤│一│Davidoff│瑞士 商大衛杜 │二五五○三六│民國(下同)八十四年││││夫公司││三月十六日起至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止│├──┼───────┼──────┼──────┼──────────┤│二│MILDSEVEN及圖│日商日本香煙│三二九九八二│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至九││││產業股份有限││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公司│││├──┼───────┼──────┼──────┼──────────┤│三│MILDSEVEN及圖│同右│聯合商標:│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六七五七三一│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四│SevenStars│同右│三二九九八五│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五│SilverStarlet│同右│○一○五五一│九十二年八月十六日起│││7(DEVICE)││七六│至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止│├──┼───────┼──────┼──────┼──────────┤│六│Marlboro及圖│瑞士商菲利普│八五三九│八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莫里斯產品公││至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司││日止│├──┼───────┼──────┼──────┼──────────┤│七│長壽及圖│臺灣菸酒股份│聯合商標:│九十二年三月六日起至││││有限公司│○一○三八六│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一│││││○七;│日止│││││正商標:││││││一九四七八四││├──┼───────┼──────┼──────┼──────────┤│八│Longlife│同右│聯合商標:│九十二年三月十六日起│││││○一○三八六│至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六;│一日止│││││正商標:││││││一九四七八四││└──┴───────┴──────┴──────┴──────────┘附表二:
┌──┬─────────────┬─────┬────────────┐│編號│仿冒菸品名稱│數量│備註│├──┼─────────────┼─────┼────────────┤│一│白色大衛 杜夫 牌香菸│四十包│現由彰化縣政府保管中(見│││(Davidoff)││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第○│││││000000000號偵查│││││卷附彰化縣政府九十三年八│││││月二日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紀錄表)│├──┼─────────────┼─────┼────────────┤│二│黑色大衛杜夫牌香菸│二百九十包│同右│││(Davidoff)│││├──┼─────────────┼─────┼────────────┤│三│藍色七星牌香菸│三百八十九│同右│││(MILDSEVEN)│包││├──┼─────────────┼─────┼────────────┤│四│黃色七星牌香菸│六十包│同右;彰化縣政府查獲現場│││(SilverStarlet)││紀錄表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均載為│││││「黃色SEVENStars香菸」│├──┼─────────────┼─────┼────────────┤│五│黑色七星牌香菸│二十包│同右│││(SEVENStars)│││├──┼─────────────┼─────┼────────────┤│六│黃色硬盒長壽牌香菸│二百一十包│同右│├──┼─────────────┼─────┼────────────┤│七│紅色萬寶路牌香菸(Marlboro)│五十包│同右││││││├──┴─────────────┴─────┴────────────┤│扣押仿冒私菸數量:共一千零五十九包。│└───────────────────────────────────┘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八十三條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