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基小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小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基小字第一三九五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王翠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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