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二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貳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林李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