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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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1046號
原 告 巴黎花都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8,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