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75號聲請人甲00000000法定代理人乙0000000訴訟代理人 邱晃泉 律師
詹芝怡 律師相對人歐斯得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參仟貳佰零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經本院96年度國貿字第2號判決確定,其本訴之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52,678元應由相對人負擔,反訴之訴訟費用9,470元應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賴敏慧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62,148元聲請人繳納52,678元
,相對人繳納9,470元。
應由相對人負擔之部分:
相對人應負擔52,678元,扣除其已墊付之第一審反訴裁判費9,470元後,尚應負擔43,2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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