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953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27日下午15時1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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