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調偵字第166、1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即起訴書之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罪嫌,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雙方業已達成和解,告訴人褔將音樂有限公司並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訊問筆錄及卷附刑事撤回告訴狀乙紙可稽。按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蕭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