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省雲林農田水利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
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