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7年度六小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省雲林農田水利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
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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