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1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1294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豐監稽違字第裁63-HD0000000號裁決書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受處分人)於民國99年1月19日凌晨1時4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一般小客車,在臺中縣豐原市○○路○○○號前,因「酒後駕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經臺中縣警察局員警當場掣單舉發。原處分機關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0元、吊銷汽車駕駛執照、3年內禁考,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受處分人異議意旨略以:伊與妻子於99年1月19日凌晨1時30分左右,在豐原西勢路為警攔停,經警詢問,伊回答喝了
1瓶啤酒,員警遂要求進行酒測,伊回車上拿水喝,並要求等待15分鐘再做酒測,惟員警竟回答「可以漱口,我相信你們喝酒已經超過15分鐘」,員警憑何證據證明伊已喝酒超過15分鐘!員警一再催促伊進行酒測,否則即以拒測處理,伊表明會配合酒測,且一直努力吹氣,惟員警看完儀器螢幕後仍要求伊再進行酒測,經伊與妻子質疑機器之準確性,員警即告知不配合就是拒測,最後以業經3次告知權益為由,以受處分人拒測開罰,惟伊並未拒測,員警為何一直強調要用拒測開罰?且員警僅依其主觀判斷即認定伊並無吐氣,又不給伊看儀器螢幕顯示或給予單據,員警執法有欠公平、公正、公開,且執法不當、草率,無視人民權益,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60,000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及吊銷該駕駛執照,且
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
4項前段、第6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受處分人確有於上揭時、地,駕駛前開汽車,為警攔停舉發
「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等情,有臺中縣警察局中縣警交字第HD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紙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受處分人雖質疑該酒測器之正確性及公信力,惟查舉發員警對受處分人執行酒精濃度檢測時所使用之呼氣酒精測試器(器號:038589
D),係於98年12月15日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其有效期限為1年,且該測試器在對受處分人測試時使用之次數為第17次,並未超過視同屆滿有效期限之1000次,此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98年12月15日核發之編號JO0000000號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及序號038589D、案號017之酒精濃度測試列表單各1份在卷可考。從而本件員警舉發時所使用之呼氣酒精測試器,既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定期檢定合格,且檢測時仍在檢定合格之有效期限內,堪認該呼氣酒精測試器應屬準確無誤。受處分人空言質疑該呼氣酒精測試器之正確性及公信力,要屬無據。
㈡次按,經本院勘驗原處分機關隨文移送之臺中縣警察局99年
2月23日中縣警交字第0990040109號函所附受處分人為警舉發當時之現場錄影光碟,其內容如下:
⑴光碟檔名1.攔停前:
①於影片開始時,警方尾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一般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②於影片0分37秒,員警攔停上開車輛,並將警車停於上開車輛後方。
⑵光碟檔名2.拒測:
①於影片0分27秒,受處分人妻子要求看員警證件,員警表明為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警員 王加霖 。
②於影片1分18秒,員警拿出酒測裝置。
③於影片1分34秒,員警要求受處分人至警車後方進行酒測。
④於影片2分3秒,受處分人與妻子要求喝水且等待15分鐘。
⑤於影片2分27秒,員警向受處分人解釋受處分人可以漱口,但不用等待15分鐘。
⑥於影片2分58秒至4分03秒,受處分人回系爭車輛拿礦泉水,員警等待受處分人喝完第1瓶水。
⑦於影片4分9秒至5分8秒,受處分人與妻子要求喝第
2瓶水,受處分人回系爭車輛拿礦泉水並開始喝水,員警再次告知受處分人酒後15分鐘內可以漱口,若已漱口即可直接進行酒測,並多次請受處分人至警車後方進行酒測,惟受處分人仍在系爭車輛旁邊喝水。
⑧於影片5分12秒,員警第1次告知權益,受處分人繼續喝水。
⑨於影片5分58秒,受處分人妻子要求看員警證件,員警第2次表明身分為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警員王加霖。
⑩於影片6分43秒,受處分人喝完第2瓶水,員警要求酒測。
⑪於影片6分58秒,受處分人又回系爭車輛,員警乃至系
爭車輛旁請受處分人至警車後方進行酒測,員警與受處分人妻子發生爭吵。
⑫於影片7分38秒,受處分人到警車後方,進行第1次酒
測,受處分人含住酒測器吹氣孔約4、5秒,酒測沒有成功,員警在旁教導受處分人大力吐氣。
⑬於影片7分57秒,進行第2次酒測,受處分人再含住酒
測器吹氣孔約4、5秒,酒測沒有成功,員警在旁再次教導受處分人正確吐氣方式,並說受處分人氣沒有吹出來。
⑭於影片8分15秒,進行第3次酒測,酒測並未成功,員警教導受處分人吐氣不要中斷。
⑮於影片8分34秒,進行第4次酒測,酒測並未成功,員警再次教導受處分人要持續吐氣。
⑯於影片8分47秒,第2次告知權益。
⑰於影片8分53秒,進行第5次酒測,酒測並未成功,員警再教導受處分人正確之吐氣方式。
⑱於影片9分17秒,受處分人妻子質疑酒測器有問題。
⑲於影片9分37秒,受處分人妻子要求看員警證件,員警第3次表明身分為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警員王加霖。
⑳於影片10分12秒,進行第6次酒測,酒測並未成功。
㉑於影片11分22秒,進行第7次酒測,酒測並未成功。
㉒於影片13分17秒,員警再要求受處分人配合酒測,並第3次告知權益。
㉓於影片13分36秒,進行第8次酒測,酒測並未成功。
㉔於影片14分04秒,酒測器螢幕顯示為「請測試」,員警
並告知受處分人本件以拒測開罰,並有全程錄音錄影為證。
⑶光碟檔名6.拒簽收紅單:
員警請受處分人簽收舉發通知單,惟受處分人要求進行酒測,並拒絕簽收舉發通知單。
㈢觀諸上開現場錄影光碟內容可知,本件經舉發員警進行酒精
測試高達8次,時間長達10餘分鐘,惟呼氣酒精測試器螢幕均顯示為“請測試”,參以「酒測器標準操作程序」所示,若酒測器主機出現「請測試」,則表示酒測器處於待測狀態,並未偵測到吐氣之情,有本院99年3月22日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見上開8次檢測均未偵測到受處分人有吐氣之情形;又受處分人一再以喝水為由,干擾員警進行酒測,且舉發員警業已多次教導受處分人正確之吹氣方式,以受處分人之年齡及生活智識程度,理應對於吐氣之方式有所了解;況該吐氣動作又係一般人均可完成之簡易動作,然受處分人於進行酒精濃度測試時,竟皆未按員警之指示,僅以嘴含住酒精測試器,以憋氣及斷斷續續吐氣之方式敷衍員警,顯見受處分人係以消極不配合之手段拒絕酒測,至堪認定。再查,呼氣酒精測試器既係設計專用於對不特定對象測試呼氣所含酒精濃度之儀器,其設計上自係以簡易為原則,亦即受測者僅需依正常方式吹氣,即可輕易完成檢測,當不致要求受測者需配合施行高難度之動作始能完成。是以,苟非受測者因抗拒測試,故意以唇、舌抵住吹管或其他方式減少吹氣進入儀器,當不致發生無法完成測試之情事,稽此受處分人拒絕酒測之違規事實,洵堪認定。
㈣至於警察取締酒後駕車,於施測酒精濃度前,為避免受測者
口腔中殘存酒精而影響施測結果之正確性,是警察於測量前應先告知並確認受測者已飲酒結束15分鐘以上「或」提供礦泉水給受測者漱口,此為「專業警察勤、業務執行程序彙編」中所明訂之標準作業程序,其目的在避免爭議,惟此並非具體之法律規範。本件觀諸上開現場錄影光碟內容可知,受處分人前後已喝下2瓶水,執勤員警顯已給予受測者漱口之機會,依上開作業程序之規定,並無再等待15分鐘之必要,舉發員警之執法與上開行政規則並無違悖之處。受處分人指摘此部分執法不當云云,顯不可採。受處分人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行為,堪予認定。
五、綜上所述,本件受處分人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交通違規事實,堪予認定,受處分人執詞卸責,所辯並不足採。原處分機關以本案違規事實明確,依首揭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60,000元,並吊銷駕駛執照,及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核無違誤,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