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330號原告 鍾健美 被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就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2908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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