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3號聲請人 高宏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立旗山國民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市立旗山國民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修訂後章程」欄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立旗山國民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於民國103年2月25日決議修正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並向主管機關核備在案,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僅須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之規定,視情形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聲請變更登記即可。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立旗山國民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之現任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高雄市立旗山國民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第六屆第10次董事會會議紀錄、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3年12月4日高市教社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在卷可稽,是其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自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就該會之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聲請人主張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並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同意備查在案部分,亦據其提出上開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文、董事會會議紀錄,及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為證,堪信屬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訂後章程欄所示,除第1條、第6條、第12條及第25條外之條文,均屬關於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其聲請變更上開部分之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表修訂後章程欄所示第1條、第6條、第12條及第25條部分,分別係因原條文之文字調整、章程施行期間等事項所為之修正,尚非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況,亦與維持該會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揭說明,僅須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之規定,視情形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為已足,毋庸向本院聲請裁定變更,故其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郭淑芳附表┌────┬───────────┬───────────┬─────┐│條目│原章程│修訂後章程│修正章程內│││││容│├────┼───────────┼───────────┼─────┤│第一條│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高│修正:高雄│││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雄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市教育事務│││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財團法人設│││人高雄市立旗山國民中學│之,定名為「財團法人高│立許可及監│││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雄市立旗山國民中學教育│督準則。│││稱為本會)│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二條│本會以協助學校改善環境│本會以協助學校改善環境│未修正│││、發展校務、獎勵教師研│、發展校務、獎勵教師研││││究進修、促進學生敦品勵│究進修、促進學生敦品勵││││學,進而提升社會文化,│學,進而提升社會文化,││││發揚倫理道德,促進社會│發揚倫理道德,促進社會││││和諧為目的。│和諧為目的。││├────┼───────────┼───────────┼─────┤│第三條│本會基金由 盧崑水 先生等│本會基金由盧崑水先生等│未修正│││人捐助新台幣壹佰萬元,│人捐助新台幣壹佰萬元,││││高雄縣政府補助新台幣壹│高雄縣政府補助新台幣壹││││佰萬元,共計新台幣貳佰│佰萬元,共計新台幣貳佰││││萬元而成立。│萬元而成立。││├────┼───────────┼───────────┼─────┤│第四條│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未修正│││記後,繼續接受捐助。│記後,繼續接受捐助。││├────┼───────────┼───────────┼─────┤│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未修正○○○區○○里○○路○○○號○區○○里○○路○○○號││││(高雄市立旗山國民中學│(高雄市立旗山國民中學││││內)。│內)。││├────┼───────────┼───────────┼─────┤│第六條│本會設立之目的,在辦理│本會設立之目的,在辦理│修正如左文│││左列事項:│下列事項:│字。│││一、協助政府推展本校教│一、協助政府推展本校教││││育建設。│育建設。││││二、辦理全校性或接受政│二、辦理全校性或接受政││││府委託辦理之各項教│府委託辦理之各項教││││育活動。│育活動。││││三、發行或出版教育專刊│三、發行或出版教育專刊││││及教育學術著作。│及教育學術著作。││││四、獎勵教師從事學術研│四、獎勵教師從事學術研││││究或教學績優或指導│究或教學績優或指導││││學生參加對外比賽得│學生參加對外比賽得││││名次者。│名次者。││││五、獎勵特殊才能學生、│五、獎勵特殊才能學生、││││學業成績優良、清寒│學業成績優良、清寒││││優秀學生等。│優秀學生等。││││六、其他教育建設有關事│六、其他教育建設有關事││││項。│項。││├────┼───────────┼───────────┼─────┤│第七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增設監察人│││事會職權如下:│事會職權如下:│,修正:下│││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一屆董事、│││運用。│運用。│監察人之遴│││二、業務計書的制定及推│二、業務計畫的制定及推│選(聘)及│││行。│行。│解聘,預算│││三、內部組織的制定及管│三、內部組織的制定及管│之審定及決│││理。│理。│算之審查。│││四、獎助案件之處理與有│四、獎助及補助案件之處││││關辦法之訂定。│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五、年度收支預算之審定││││六、董事之改選(聘)。│及決算之審查。││││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六、董事、監察人之遴選││││及決議。│(聘)及解聘。│││││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及決議。││├────┼───────────┼───────────┼─────┤│第八條│本會董事會設董事七至二│本會董事會由董事7至21│修正:增設│││十一人,第一屆董事由原│人組成(不得少於7人,│監察人1至│││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且應為單數),另選監察│5人,監察│││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人1至5人,監察人名額不│人名額不得│││聘之。│得超過董事名額3分之1。│超過董事名││││第一屆董事由原始捐助人│額3分之1。││││選聘之,第二屆以後之董│││││事、監察人由前一屆董事│││││會遴選選聘之。││├────┼───────────┼───────────┼─────┤│第九條│本會董事每屆任期三年,│本會董事及監察人任期每│修正:董事│││連選得連任。每屆董事任│屆三年,連選得連任,惟│及監察人改│││期屆滿前一個月內由董事│每屆連任人數不得逾改選│選連任人數│││長召集董事會改選(聘)│人數之三分之二。董事、│不得逾改選│││下屆董事。新舊董事並按│監察人在任期中因故出缺│人數3分之│││期交接,舊任董事屆期即│,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2。│││自動解職。│人員補足原任期。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遴選(選聘)下屆董事、│││││監察人。新舊任董事、監│││││察人,並應按期辦理交接│││││,舊任董事、監察人屆期│││││即自動解職。││├────┼───────────┼───────────┼─────┤│第十條│本會董事設董事長一人,│本會董事設董事長一人,│修正董事長│││由校長擔任。常務董事二│由校長擔任,董事長為本│為法定代理│││至六人,由現任董事互選│會法定代理人。│人。增訂常│││之。│監察人互選二人為常務監│務監察人。││││察人,綜理監察人之職權│││││及業務。││├────┼───────────┼───────────┼─────┤│第十一條│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董事長、監察人、董事均│增設監察人│││均為無給職。│為無給職。│後增設監察│││││人;廢除常│││││務董事。│├────┼───────────┼───────────┼─────┤│第十二條│董事長之職權如左:│董事長之職權如下:│修正如左文│││一、綜理本會會務。│一、綜理本會會務。│字。│││二、對外代表本會。│二、對外代表本會。││├────┼───────────┼───────────┼─────┤│第十三條│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增設監察人│││二次,常務董事會每三個│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事│後修正董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會議,本會董事會開會得│會為:董事│││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與監察人同時舉行「董事│及監察人聯│││長召開,並任主席,如董│及監察人聯席會」。會議│席會。廢除│││事長缺席,由常務董事互│由董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常務董事會│││推一人為主席。董事會需│席,並須有過半數董事及│。│││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監察人出席始得開會。對││││會,對於議案之表決,除│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以出│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關准許後行之。但下列重││││一、章程修正變更之擬議│要事項的議決應有三分之││││如有民法第62條、第│二以上董事的出席,以現││││63條情形並應經過法│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院為必要處分。│行之:││││二、不動產處分的擬議。│一、章程修正變更之擬議││││三、解散之擬議。│如有民法第62條、第││││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63條情形並應經過法││││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院為必要處分。││││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二、不動產處分的擬議。││││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三、解散之擬議。││││後並將董事會議記錄呈報│召開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主管機關核備。│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及監│││││察人,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第十四條│常務董事之職責如左:│本會監察人之職權如下:│增設監察人│││一、推動董事會決議事項│一、監督本會業務之執行│後依據監督│││。│及財務狀況。│準則第37條│││二、基金孳息之運用與分│二、稽核本會財務帳冊、│之規定明訂│││配。│文件及財產資料。│本會監察人│││三、辦理有關本會目的事││之職權。│││業之經常性業務。││廢除常務董│││││事後。│├────┼───────────┼───────────┼─────┤│第十五條│本會設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設執行秘書一人,由│未修正│││董事長就學校教職員中遴│董事長就學校教職員中遴││││聘。執行秘書承董事長之│聘。執行秘書承董事長之││││命處理日常業務,並負責│命處理日常業務,並負責││││規劃及協助推動本會有關│規劃及協助推動本會有關││││目的事業之實現。│目的事業之實現。││││執行秘書下另設幹事一至│執行秘書下另設幹事一至││││二人,由董事長就學校教│二人,由董事長就學校教││││職員中聘任,協助執行秘│職員中聘任,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日常業務。執行秘│書處理日常業務。執行秘││││書及幹事之工作津貼由董│書及幹事之工作津貼由董││││事會議訂,但不得超出全│事會議訂,但不得超出全││││年支出總額百分之十五。│年支出總額百分之十五。││├────┼───────────┼───────────┼─────┤│第十六條│本會得另聘顧問,由董事│本會得另聘顧問,由董事│未修正│││長推薦,經董事會通過後│長推薦,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為無給職。│聘任之,為無給職。││├────┼───────────┼───────────┼─────┤│第十七條│本會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本會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修正:業務│││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及會計年度│││每年1月底以前,董事會│每年1月底以前,董事會│,每年1月│││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主│應審查下列事項,並經本│底以前,董│││管機關核備:│會監察人審定後,函報主│事會應審查│││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管機關核備:│下列事項,│││費收支決算。│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並經本會監│││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決算。│察人審定後│││費收支預算。│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函報主管│││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費收支預算。│機關核備。│││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三、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影本)。│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報表)。││├────┼───────────┼───────────┼─────┤│第十八條│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未修正│││以外的工作,需符合本章│以外的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六條設立宗旨之規定│程第六條設立宗旨之規定││││,並須先函報主管機關核│,並須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備。││├────┼───────────┼───────────┼─────┤│第十九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未修正│││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許│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記。││├────┼───────────┼───────────┼─────┤│第二十條│本會之基金為高雄市立旗│本會之基金為高雄市立旗│未修正│││山國民中學之永久基金,│山國民中學之永久基金,││││非經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非經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及主管機│之二以上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後列入基金之捐助。││├────┼───────────┼───────────┼─────┤│第二十一│本會之基金為留本基金,│本會之基金為留本基金,│未修正││條│其本息在行庫設立專戶儲│其本息在行庫設立專戶儲││││存,並得提存定期存款。│存,並得提存定期存款。││├────┼───────────┼───────────┼─────┤│第二十二│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未修正││條│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第二十三│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本會因故解││條│解散時,清算之後剩餘基│散時,經依法解散之剩餘│散時,剩餘│││金及財產均應歸屬地方自│財產,不得歸屬任何個人│財產應將本│││治團體。│或私人團體,應將本會募│會募集民間││││集民間捐助部分歸屬於高│捐助部分歸││││雄市立旗山國民中學,原│屬於高雄市││││高雄縣府捐助部分歸屬於│立旗山國民││││高雄市政府。│中學,原高│││││雄縣政府捐│││││助部分歸屬│││││於高雄市政│││││府。│├────┼───────────┼───────────┼─────┤│第二十四│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未修正││條│依有關之法令規定辦理。│依有關之法令規定辦理。││├────┼───────────┼───────────┼─────┤│第二十五│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82年│本章程訂於││條│人登記後施行。│11月18日,經本會完成財│中華民國82││││團法人登記後施行,第1│年11月18日││││次修正於中華民國89年05│,第1次修││││月05日,第2次修正於中│正於中華民││││華民國92年07月24日,第│國89年05月││││3次修正於中華民國99年│05日,第2││││09月23日,第4次修正於│次修正於中││││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華民國92年││││,第5次修正於中華民國│07月24日,││││103年02月25日。│第3次修正│││││於中華民國│││││99年09月23│││││日,第4次│││││修正於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第5次修正│││││於中華民國│││││103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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