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正忠選任辯護人江燕鴻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21號),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合議庭組織「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法官楊珮瑛、法官劉柏駿」之記載,應更正為「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法官洪俊誠、法官劉柏駿」。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宣判法院刑事第二庭合議庭組織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洪俊誠法官劉柏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