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4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申旺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經本院裁定改簡式審判程序由獨任法官審理並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上開改簡式程序之裁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郭德進法官許芳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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