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小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299號
上 訴 人  陳芝安
被上訴人  張乃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99年
度桃小字第299號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0年5月10日付與上訴人之同居人,有
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足憑,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43
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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