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575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黃玉清 相對人 陳粉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粉娥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信託專簿。
二、相對人陳粉娥、債務人 王勇勝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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