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0年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張春華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張春華聲請再審,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依前揭規定,自難准許。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參照)。爰不命補正,逕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梁凱富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世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