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第一二七三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乙○○
甲○○相對人即債權人丙○○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裁全星字第七三三三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星字第七三三三號裁定准予對相對人財產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瑞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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