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七號
原告乙○○○女六
丁○○住同右丙○○住臺北戊○○住臺北己○○住同右訴訟代理人 盧春 律師被告甲○○住臺北右列被告甲○○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黎錦福法官林漢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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