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23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被   告  蔡正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108年度
司促字第2092號支付命令,惟該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訟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9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610元。前經本院通知原告應於5日內補繳,該通知已於10
8年3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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