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552號
原告 蘇晉德
被告 詹彥鋒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55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
8年3月26日下午4時22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08年3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00,000元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原告訂立
契約投資有氧教室,承諾於原告交付十萬元後以三年為期,
期滿願意給付原告新台幣200,000元,但被告期滿後避不見
面。本院依原告所提匯款資料及通訊紀錄(本院卷第11頁及
本院卷第19頁、第21頁)認為原告請求被告依契約給付二十
萬元,可以採取,並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至於原告請求
被告應自106年5月28日起算利息部分,因兩造並未明文約
定106年5月28日為明確之履行期,故法定遲延利息,應以
起訴狀繕本送達至被告翌日起算,依法應予駁回。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
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