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日偉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1錠(驗餘毛重零點叁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日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其為警查扣之藥錠1顆,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俗稱:搖頭丸)成分,而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三、經查,上揭扣案物品,經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此有該中心出具之檢驗報告1紙可證。本院並核閱卷附之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上揭檢驗報告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後,認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相合,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第二級毒品MDMA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