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12號聲請人 鄧旭翔 即祥暉企業社代理人 陳品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司催字第10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溫婷雅┌─────────────────────────────────────┐│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凰吉企業有│彰化商業銀│101年12月5日│44,820元│DR0000000││││限公司│行土城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