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1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1625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謝明璇 債務人蔡龍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玖仟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逾期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