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16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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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1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1621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務人 吳佩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佩紜(原名: 吳貞慧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吳佩紜(原名:吳貞慧)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以書面陳明利息起算日為何(聲請狀僅記載「自民國起至清償日止」)。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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