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74號原告 柯富雄 訴訟代理人 周金台 被告 莊金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4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