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7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永發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永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永發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3年4月及1年2月確定(其中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判決案號為97年度簡字第6818號),並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
102年5月1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