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9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一九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一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馬傲霜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林豐圃┌───────────────────────────────────────────────────┐│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一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1│ 黃郭曼菊 │台北縣淡水鎮農會│肆萬壹仟伍佰捌拾元│FA0000000│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