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0號聲請人 林佳婷 (即 林俊輝 (原名: 林木樹 )之繼承人)
林沛民 (即林俊輝(原名:林木樹)之繼承人) 林婕汝 (即林俊輝(原名:林木樹)之繼承人)兼共同代理人 張秀蓮 (即林俊輝(原名:林木樹)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3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6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6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3月
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育玄┌──────────────────────────────────────────────────┐│股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00八0─NX─000四七三││1│187│││01││八─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