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9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之施用毒品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在案。而檢察官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且與不應減刑之販賣毒品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454號裁定在案,此有裁定1件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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