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4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銘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9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銘仁犯如附表所示玖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銘仁犯如附表所示9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建琪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有期徒刑3│100.3.18│本院100年│100.8.2.│本院100年│100.8.29│││││月,如易科││度易字第││度易字第││││││罰金,以新││1009號││1009號││││││臺幣1000元││││││││││折算1日。│││││││├─┼───┼─────┼────┼─────┼────┼─────┼────┼─────┤│2│竊盜│有期徒刑4│99.12.7.│本院100年│100.8.30│本院100年│100.9.27│編號2至6曾││││月,如易科││度訴字第││度訴字第││定應執行有││││罰金,以新││869號││869號││期徒刑1年7││││臺幣1000元││││││月,如易科││││折算1日。││││││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3│竊盜│有期徒刑4│100.1.9.│本院100年│100.8.30│本院100年│100.9.27│折算1日。││││月,如易科││度訴字第││度訴字第││││││罰金,以新││869號││869號││││││臺幣1000元││││││││││折算1日。│││││││├─┼───┼─────┼────┼─────┼────┼─────┼────┤││4│竊盜│有期徒刑5│100.1.19│本院100年│100.8.30│本院100年│100.9.27│││││月,如易科││度訴字第││度訴字第││││││罰金,以新││869號││869號││││││臺幣1000元││││││││││折算1日。│││││││├─┼───┼─────┼────┼─────┼────┼─────┼────┤││5│竊盜│有期徒刑4│100.3.3.│本院100年│100.8.30│本院100年│100.9.27│││││月,如易科││度訴字第││度訴字第││││││罰金,以新││869號││869號││││││臺幣1000元││││││││││折算1日。│││││││├─┼───┼─────┼────┼─────┼────┼─────┼────┤││6│偽造文│有期徒刑4│100.1.12│本院100年│100.8.30│本院100年│100.9.27││││書│月,如易科││度訴字第││度訴字第││││││罰金,以新││869號││869號││││││臺幣1000元││││││││││折算1日。│││││││├─┼───┼─────┼────┼─────┼────┼─────┼────┼─────┤│7│竊盜│有期徒刑7│100.4.3.│本院100年│101.1.18│本院100年│101.2.21│編號7至9曾││││月││度審易字第││度審易字第││定應執行有││││││4075號││4075號││期徒刑2年1│├─┼───┼─────┼────┼─────┼────┼─────┼────┤月。││8│竊盜│有期徒刑10│100.4.15│本院100年│101.1.18│本院100年│101.2.21│││││月││度審易字第││度審易字第││││││││4075號││4075號│││├─┼───┼─────┼────┼─────┼────┼─────┼────┤││9│竊盜│有期徒刑10│100.4.20│本院100年│101.1.18│本院100年│101.2.21│││││月││度審易字第││度審易字第││││││││4075號││407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