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68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宋尚賢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澤語吳宜芳 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19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3,3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3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應提出民事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一份(載明: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峻隆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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