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02號具保人 鐘鴻教 被告 張同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鐘鴻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3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前揭條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鐘鴻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院接受訊問,且被告亦未在監所等情,此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帶同被告到院接受訊問,並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則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鐘鴻教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郭書豪
法官胡宜如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