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65號原告 雷易欽 被告 彭柏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0一年度易字第一一四五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張德寬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