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救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救字第46號聲請人 范氏 貝罷相對人 賴建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復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101年度婚字第501號),聲請人原係越南籍人士復無資力,於聲請人對配偶即相對人提出保護令之聲請及離婚訴訟之際,雙方關係惡化,聲請人之生活已極度困難,無力繳交裁判費,有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經核無訛,自堪信為真實。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