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58號原告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訴訟代理人 林易頡 上列原告與被告雍固工程有限公司、 陳文進 間撤銷信託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54元,而原告請求撤銷信託行為標的,如僅以系爭土地中1筆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土地計算之,其價額(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已達1,029,000元,依上開決議,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9萬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學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