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四七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因強盜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二、三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所載。
三、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游紅桃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元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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