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2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坤發即黃文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五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已經提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坤發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為公訴人訴追繫屬本院審理之其於八十六年間與乙○○、甲○○共同教唆 謝翔安 強盜 莊朝安 、 黃千芸 夫婦所有之財物之犯行,核與公訴人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以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一七四號起訴書向本院訴追被告黃坤發與謝翔安、乙○○、甲○○共同強盜莊朝安、黃千芸夫婦所有財物一案,係屬同一案件,有該起訴書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條文,本件為已經提起公訴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法得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