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4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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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四八號
聲請人富佛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三八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田玉芬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三八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黃智來 │合作金庫龍潭支庫│九十年八月二十日│貳萬伍仟元│0000000││├─┼─────────┼─────────┼───────────┼────────┼────────┼──┤│2│ 陳春宏新竹商銀龍潭分行│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伍萬捌仟伍佰元│0000000││├─┼─────────┼─────────┼───────────┼────────┼────────┼──┤│3│陳篡│第一銀行中壢分行│九十年八月三十日│肆萬伍仟元│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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