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一九號
聲請人 吳素貞 即永大企業社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七一六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F0~T40┌─────────────────────────────────────────┐│支票附表(金額單位:新台幣元)│├─────────┬───────┬─────┬────────┬────────┤│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華信商業銀行桃│90.03.25│壹萬玖仟玖佰伍拾│A0000000││司│園分行││叁元││├─────────┼───────┼─────┼────────┼────────┤│同右│同右│90.05.25│同右│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