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О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下午十五時續行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月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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