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全聲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全聲字第四0一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國禾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聲請假扣押事件,經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所為之九十年度全三字第五0三八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與相對人之民事糾紛,而向鈞院聲請假扣押,並經鈞院以九十年度執全三字第五0三八號民事裁定,准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本案已無假扣押之必要,為此,爰請鈞院准將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係屬債權人,前曾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相對人麒亨企業有限公司之財產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全三字第五0三八號裁定准許在案,此情業經本院調閱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五0三八號保全程序執行卷宗查核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上揭假扣押裁定,依右揭規定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仲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