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所犯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犯賭博罪,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恆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