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繼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一三二號
聲請人丙○○送達代收人乙○○右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相對人甲○小遺產事件,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應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取得法定代理人 陳曼玲 允許拋棄繼承之證明。
二、聲請人通知其他繼承人業已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文衍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劉飛龍